《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5-16

《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征求意见稿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必要性

2006年,我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出台《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近年来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已经不符合质量检测活动管理实际要求。对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优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细则的补充,同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由于自2020年以来,住建部一直在研究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我们明确待国家出台新管理办法后,对我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印发。

2022年12月29日,住建部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我厅依据该管理办法,修订完善了我省实施细则,形成《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意见和部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意见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完善。

二、政策主要内容

《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七章: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管理;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三、政策解决的主要问题

《实施细则》对住建部57号令进行补充和完善,主要明确以下几项内容:

(一)规范跨区域质量检测行为。部分跨区域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质量难以保证,必须予以规范。《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为保证见证取样、环境、节能类检测项目送检的及时性、有效性,建设单位不宜委托跨地区的检测机构。对跨地区承揽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明确,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保证分支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第三十五条明确,外埠检测机构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检测业务的,应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明确了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住建部57号令没有规定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此进行补充和完善,规定了检测机构发放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检测人员应具备的从业条件和继续教育要求。

(三)规范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其质量行为对检测活动影响较大,是检测市场乱象的根源之一,必须规范。《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并支付质量检测费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不得随意压价,以低于检测成本的价格签订委托合同,影响检测质量。

(四)强化对检测行为的监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检测原始记录、电子数据和图像保存、桩基础检测数据及图像上传有关要求进行明确,确保检测质量可追溯,便于主管部门有效监管。

(五)明确对建设单位的惩戒措施。《实施细则》第三章中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规定,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建设单位,第三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明确整改期限;逾期不改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文章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t.jl.gov.cn/